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1、股权并购须报送下列文件:(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2)被并购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正本1份;(3)股权并购后由投资各方签署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正本各4份,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正本1份);(5)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6)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正本1份),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8)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正本1份(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投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9)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1份)(10)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利益的情况说明(正本1份);(11)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12)被并购境内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13)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14)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被并购公司核准登记资料(原件1份);(15)被并购公司的中方股东属于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的变更,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2003年第三号)执行。对变更股权的中方股东不能明确其股权结构不含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相关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或其他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2、资产并购须报送下列文件:(1)由投资者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正本1份,企业盖章);(2)境内公司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正本1份);(3)投资各方签署的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正本各4份,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正本1份);(5)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6)被并购境内公司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正本各1份);(7)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8)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正本1份,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投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9)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1份)(10)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11)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12)《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办理批准证书联);(13)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14)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被并购公司核准登记资料(原件1份);(15)被并购境内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16)被并购公司的资产产权有国有资产出资的,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2003年第三号)执行。对不能明确其股权结构不含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相关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或其他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